

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原本可以选择在2004年的《婚姻法修正案》(Marriage Act amendment)中增加额外的文字,该修正案将根据出生时的性别来限制跨性别者结婚的能力,但他选择不去追求它。
国家档案馆公布的2004年内阁文件显示,霍华德政府曾被建议,可以超越最终写入法律的婚姻的正式定义,规定一对夫妇必须分别出生为男性和女性才能被允许结婚。
这些文件证实,政府决定正式定义婚姻是出于对ACT中允许同性收养的新法律的担忧。它还关注海外的同性婚姻,并预计澳大利亚将面临承认同性婚姻的压力。
内阁于2月16日决定征求意见,不到两周后,总检察长部门做出回应,强调西澳大利亚州和塔斯马尼亚州的法律也允许同性收养,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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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正式定义可以包括在婚姻法中,”该部门在2004年2月27日提交给内阁的备忘录中提议。它建议,还可以插入一项具体条款,即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
“这将是对现有法律立场的明确声明,并先发制人地阻止一些夫妇向家事法庭寻求承认根据加拿大法律缔结的同性婚姻的企图。”
霍华德采纳了这一立场。然而,该建议更进一步,建议内阁还可以保护婚姻制度免受其他威胁,包括来自变性人的威胁。
司法部长部门的备忘录建议:“《婚姻法》可以修改,以确定一个人是男是女时要考虑的因素。”
备忘录指出,联邦法院在前一年的一个名为Re Kevin的案件中,通过接受接受变性手术的人的术后性别,为跨性别婚姻建立了先例。它建议可以用《婚姻法》来对付这种情况。
该部门建议:“如果《婚姻法》以出生时的性别来定义‘男人’和‘女人’,那么接受过变性手术的变性人将不能以变性后的性别结婚。”
它警告了其他的含义,包括“任何依赖于出生时生物学特征的定义都可能会阻止双性人结婚”。
它警告说,如果内阁同意提议的修改,在联邦法院裁决到婚姻法修正案通过期间,任何涉及跨性别者的婚姻都将被视为合法。
“这项立法提案的宣布可能会激励术后变性人结婚,”它说。
此外,该部门的备忘录建议,鉴于刑法和社会保障已经承认变性人,任何与出生性别有关的定义变化都需要限制在《婚姻法》中。
它指出,在提及出生性别方面还需要克服其他潜在的“实际问题”,包括除维多利亚州以外的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允许登记变性人和签发新的出生证明。
备忘录称:“另一种可能的选择是,在婚姻声明中增加一条,要求婚姻双方必须确保他们的婚姻不存在法律障碍。”“澳大利亚每年大约有10万对夫妇结婚,一些公众可能会觉得被问及出生时的性别是一种侵犯。”
4月15日,内阁决定立法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排除其他所有人,自愿终身结合”,而不添加任何关于出生性别的参考,并明确表示海外批准的同性婚姻将不被承认。
它还同意立法,依靠宪法的对外事务权力,不承认同性伴侣的海外收养,但直到三年后,在2007年6月西澳发生了澳大利亚首例同性伴侣的合法收养之后,才开始实施。在那年晚些时候联盟党失去政府之前,该法案没有通过。
在内阁文件公布之前,霍华德说他不记得关于出生性别的提议,也没有认真考虑过。
霍华德说:“当时我除了把(英国法院)给出的定义插入法案之外,并没有别的打算。”
2004年8月,霍华德在一次全国婚姻论坛上表示,他提议在立法中定义婚姻,这是一个“机会”,他希望议会能在两周内抓住这个机会。
霍华德当时说:“如果我们不修改法律,未来可能会有一些司法实验,这种想法并不牵强。”“我不认为这应该由评委来决定。如果这个国家的法律要改变,它应该由人民的代表来改变,而不是由其他人来改变。”
他认为婚姻法修正案并没有剥夺任何人的权利。一周后,修正案在反对党工党的支持下获得通过。
“它并不试图剥夺社区中其他人现在拥有的任何权利。相反,它试图重申婚姻的卓越地位和婚姻的边际,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这一直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